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推进,我国各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哪些呢?以下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官释明权的范围是什么
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式,合理引导当事⼈对⾃⼰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致,从⽽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种职权,从本质上⽽⾔,法官释明权,实质是⼀种司法公权利,或者说,是法官的⼀项重要不可缺少的审判职责。如今司法释明权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诉讼的重要修正器,其司法意义与作⽤,不⾔⽽喻。
⼀、原告起诉时的释明
根据《民诉法》第⼀百⼀⼗九条、第⼀百⼆⼗条、第⼀百⼆⼗⼀条的规定,当事⼈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但由于个别当事⼈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致使起诉形式与要求有⽋缺,使⽴案⼯作不
能顺利推进,⽐如,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告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公民或法⼈起诉的,起诉状上起诉⼈或法⼈代表未亲笔签名或未加盖法⼈公章,⽴案法官在⽴案时,应对当事⼈的起诉状形式与要求及必备的证据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或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民诉法受案范围的,应依照《民诉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依照⾏政诉讼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和审判⼈员、书记员的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就是典型的释明形式,通常,当事⼈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的内涵不太懂,这有可能影响诉讼权利的正确⾏使,此时,审判法官在向当事⼈交待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时,应将“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意思内涵通俗地向当事⼈释明清楚,以促成当事⼈正确⾏使诉讼权利或履⾏诉讼义务,审判法官还要在开庭时向当事⼈释明交待中途擅⾃退庭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予以交待。
⼆、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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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盾,源于当事⼈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为的效⼒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进⾏询问,促使当事⼈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三、庭审中的诉讼材料应予补充的释明
当事⼈在诉讼时,其诉讼请求虽明确,但⽀持其请求的事实往往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进⾏释明,使当事⼈提出相关的证据资料,使有关事项得以明了,以求得对案件事实⼀个完整的认识。如在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原告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额,但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如误⼯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后期医疗费的计算凭据,如果当事⼈对此不提出相关材料予以补充,则其请求难以得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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