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诉诸权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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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命权、健康权、⾝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格尊严权、⼈⾝⾃由权。
第三条 ⾃然⼈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条 因侵权致⼈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般不予⽀持,⼈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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