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体而保护另一个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
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这种科学观的内部也存在着分歧。如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证实主义是主流的评判,即使用了实证方法得出的结果还不算真正的结论,需结果可被证实。而后期的学者波普尔则创设了证伪主义。即能被证实未必就科学,能够进一步被证伪,才是科学。如算命天宫图,能被证实,但永远不能被证伪,它永远有其解释的方法。那种能解释和允许任何事情发生的辩证法是最可怕的。
  第三种科学观(我国流行),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其结果是科学成为一种泛滥的话语。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但问题在于,这四种研究方法之间不可通约,无共同性。这种科学观,从语义学分析看来,是应该抛弃的。因为它造成了误解和混乱。神学和自然科学都属科学,但神学家之间的争论是关于应当如何的争论,与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之间不能通约;而科学家则通过进行实验而达成共识,他们之间可以通约对话。这种科学观,导致科学成为一个“杂货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