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谬误理论
所谓“谬误”(fallacy),按其英文词的意思来说,就是指有缺陷的推理,泛指推理或论证过程中所犯的一切逻辑错误。谬误研究历史悠久,亚里士多德的《辩谬篇》被公认为西方学术史上第一篇谬误研究专论。直到近代,对于谬误的研究也从未中断。有人曾概括出113种具体的谬误。如此多的谬误可分为不同的类型,较为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将谬误区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再将后者分为若干小类。所谓“形式谬误”,是指逻辑上的无效推理形式,例如,直言三段论中的“中项两次不周延”,命题逻辑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谓词逻辑中的不正确推导:从(∃xSx∧∃xPx)推出∃x(Sx∧Px),等等。这些都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分别详述,在此不赘。所谓“非形式谬误”,是指日常思维中的谬误,即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或论证形式从前提得出,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从前提得出,并且这种推出关系在逻辑上是无效的。仅仅通过考察和分析论证的内容,便可以检查出非形式谬误。本章将只讨论非形式谬误。
第一节关联性谬误
所谓“关联性谬误”,是指从在语言、心理或情感上有关,但在逻辑上无关的前提出发进行论证,以至于前提与结论的推出不相干,更准确的说法是“不相干谬误”。
一、诉诸人身
指通过对论敌的人格、品质、处境等等的评价来论证论敌的某种言论为假,或者至少降低其言论的可信度。具体包括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人身攻击,即否定某人的论证时,不是以相关理由证明该论证不可靠或不合理,而是以论证者本身有什么缺陷或犯过什么错误为根据。例如:“你们不要相信他的话,他因乱搞男女关系受过处分。”被谈到的人的话是否可以接受,与他是否乱搞男女关系没有关系。“瞧你这一脸子就知道你不地道,净出歪点子。”这根本不是以摆事实讲道理取胜,而是无理攻击,甚至包含对对方的谩骂和侮辱。这相当于在人们要喝井水之前给井里下毒,所以也叫“井中投毒”谬误。这样的论证试图转移听者的注意力,使人不再关心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种形式是处境决定的诉诸人身。即通过论及某个人处于某个特定的位置,证明他的观点就一定对或者错。例如,“该银行总裁坚持认为,富人的个人所得税不应该提高。对于一个有巨额收入并且贪婪地渴望获得更多的人,你还能指望他有什么别的观点呢?”这里的说话者忽略了那位银行总裁在先给出的论证的实质内容,而试图通过使人注意那位银行总裁的特定的环境因素(他是一位银行总裁,一般人会认为他一定会有巨额收入并且贪婪地渴望获得更多)来使人怀疑他的论证。但是,一个人是银行总裁这个事实以及他是否有巨额收入,与他给出的观点和论证是否可以接受也没有关系。
第三种形式可称为“彼此彼此”,或称“你也一样”。即论证的反对者试图通过使给出论证的人显得不诚实的
方法来反驳给出论证的人。反对者通常引用论证者的日常生活或行为中的某些与其结论相冲突的特征来反驳他,相当于论证的反对者在说:“你还敢不让我这样做,你本人不就是这样做的吗?”例如,甲对乙说:“吸烟有害健康,以后还是少抽几根吧!”乙却对甲说:“正人先正己,你自己还抽呢,有什么资格给我讲道理?”显然,甲本人吸烟这件事与甲的论证的前提是否支持其结论(乙不应再吸烟)没有关系。
二、诉诸公众
亦称“诉诸情感”,指的是用激动众人感情的办法来代替对某个论题的论证,从而使人接受一个结论的谬误。例如,“我所主张的只不过是大多数公众的观点,你反对我,就是在与公众作对。不信你问一问在场的人?”一般情况下,处在公众当中的单个人都不愿意被公众疏远,基本上每一个人都渴望被爱、被尊敬、被人认可。这个论证者就是利用了这种心理,它的潜台词是:如果你想要被人接受、尊敬等等,那么你就必须接受我的结论,但显然他没有提供除此之外的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或理由。
诉诸公众包括直接诉诸和间接诉诸两种形式。直接诉诸指的是一个论证者直接面对一个人给出论证,以激起人的感情和热情,借此使人接受他的结论。这种方法经常被宣传家和政治家利用,其目的就是引发集行为。当然,并不是所有这样的行为都是负面的,给出有实质性证据和理由支持的诉诸公众,也是可取的。间接的诉诸公众包括诉诸流行、诉诸虚荣心、以及诉诸强势。这些经常在广告中使用,如“你当然需要购买阿迪达斯运动鞋,因为90 的年轻人都穿这种运动鞋”,这则广告的意思是说:如
果你不用这种产品,你就会或落后于绝大多数人。诉诸空虚经常把某种产品与某个受人推崇的知名人士联系起来,这在日常生活中更是经常见到的手法,一些文艺、体育明星常常被拉来为商品做广告,例如买某个牌子的汽车、饮料、护肤品、礼品等等。这些明星当然不一定就是行家,不能随便用来作为支持所要证明的结论的理由。而诉诸强势也依赖于类似的联系,如妈妈对年幼的儿子说:“你想长得跟篮球运动员一样高吗?想的话,就赶紧吃钙片吧!”
三、诉诸怜悯
诉诸怜悯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诸情感,指的是不去陈述某个论点成立的理由,而是促使别人同情持有该论点的人,以图侥幸取胜。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地说道:“我上有年迈的失去自理能力的老母,下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我是因为要给他们好一点的生活才去盗窃的。如果给我判刑,把我投入监狱,他们该怎么办呀!所以法官大人,我不应被判有罪。”显然,结论“我不应被判有罪”的得出,只在心理上和论证者的悲惨处境相关。论证者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通过诱发听者的怜悯之情,诱导听者接受他的结论,从而做出有利于他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听者有时候容易接受没有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的结论。
当然,并不是所有试图诱发听者同情心的论证都犯有“诉诸怜悯”的谬误,这种论证除了诱发人的同情心之外,也提供了一些实质性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来作为支持论证者的结论的证据。“诉诸怜悯”的谬误则没有提供这样的信息,它们纯粹是通过诱发论证的听者的怜悯来支持其结论的。
四、诉诸不适当权威
之所以要限定为“诉诸不适当权威”,是因为在例如相对论问题上听一听爱因斯坦怎么说当然是必要的,并且是有说服力的,但由于权威并非时时、处处、事事都是权威,如果在关于经济危机的处置问题上也引用爱因斯坦的意见来论证某种观点,就犯了诉诸不适当权威的错误。这种错误在广告中也十分常见,比如某足球明星为某饮料做的广告就诱导我们去购买这种饮料,而实际上该明星很可能对足球之外的领域了解很少,在这些事情上并不是行家。下面是一个明显的诉诸权威的例子:在欧洲中世纪,亚里士多德及其学说享有崇高的地位。一位经院哲学家不相信人的神经在大脑里会合的结论,一位解剖学家请他去参观人体解剖,他亲眼看到了这一事实,解剖学家问他:“你这回应该相信了吧?”他却这样答道:“你这样清楚明白地使我看到了这一切,假如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没有说人的神经在心脏中会合的话,那我一定会承认这是真理了。”
事实上,我们在日常生活的很多问题上都需要考虑权威的意见,因此更需慎重行事。在
诉诸权威是什么意思
判定是否诉诸适当的权威时,应注意下面两点:第一,被诉诸的可能不止在一个领域是权威,比如一个经济学家同时也可以是一个法律界的权威,关键还是要客观地看他是否相关领域的专家;第二,在一些领域中,实际很难说有哪一个人可以被认作是专家,如哲学、宗教、政治等领域,这时很难说存在适当的权威。
五、诉诸强力
指不正面陈述理由去论证某个观点成立或不成立,而是通过威胁、恫吓甚至使用棍棒和武力,去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放弃他本人的观点。很显然,这样的方式与论证的结论的主旨是不相关的。中国的谚语“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就是诉诸强力的结果。而“强权胜于公理”,“打棍子、扣帽子、抓辫子、装袋子”等等,当然也都是诉诸强力的谬误。“你承认还是不承认自己是小偷?不然你就别想从这里活着出去!”更是显而易见的诉诸强力。20世纪,意大利有法西斯哲学家曾说:“我们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工具来彻底说服对方,讲道理是其中一种,大棒子是另外一种。一旦对方真正给说服了,用什么工具也就无所谓了。”使用强力实际上就等于放弃理性,也就等于承认自己输了理,以至在理性上无计可施。上面这些例子中所诉诸的强力既包括身体上的威胁,也包括心理上的威胁。尽管这些威胁没有也不可能为结论的可接受性提供真正的证据,但却提供了使相关的人受到伤害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当然不能成为使人接受一个论证的证据。
六、诉诸无知
又称“以无知为据”,指的是当论证一个论点时,仅仅因为该论点未被证明为假就推断该论点为真,或者仅仅因为该论点没有被证明为真就推断它为假。例如:“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上帝不存在,所以上帝是存在的。”判定一个论证是否诉诸无知,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研究者在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研究某一现
象,而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现象存在,那么这种研究本身构成相关问题的正面支持证据。例如:“很多年中,科学家们一直都在尝试着探查发光的以太的存在,但是没有一个取得成功。所以,发光的以太并不存在。”这个论证的前提是真的,给定上述条件,则下面一点是可能的:假如发光的以太实际上的确存在,那么这些科学家本来就能够探查到它的存在。而由于这些科学家没有探查到,因此以太可能不存在。虽然这个论证不是演绎有效的,但可以看作是归纳强的。
第二,诉诸无知虽然在逻辑上是无效论证,但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中,却有一条“无罪推定”原则,即在证明某个人有罪之前,假定所有被告都是无罪的,控方说他有罪,必须拿出证据来,并且这些证据需经法庭认定、接受。如果不能有力地证明某人有罪,法庭就必须宣判某人无罪。之所以有这一原则,是因为法律认为:伤害无辜是比让罪犯逃逸危害更大的事情。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曾这样重申这一准则:“要减少因为事实方面的错误而错判的情况,‘有力地证明有罪’这一准则是必须依从的。因为这一准则有力地支持了‘无罪推定’这个基本而不可违反的准则,而后者正是刑法得以执行的基础。”
七、诉诸起源
指仅仅根据某个理论、观点、事物的来源好或不好,来论证该理论、观点成立或不成立,该事物好或不好。例如,有人论证说:“麻将是中国文化的产物,而中国文化都有正面价值,所以我们要推广打麻将运动。牛仔裤是洋鬼子的东西,有什么好穿的,太崇洋媚外了,所以应该发起不穿牛仔裤运动。因此,我
们要打麻将,不穿牛仔裤,做一个具有中国文化气质的、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又如,某人说:“我知道这种药是由一种剧毒的植物提炼成的,尽管医生建议我服用它,但我决不服用,因为我害怕被毒死。”上面这些都犯了“诉诸起源”的谬误。这些论证的错误在于,把起源当作根据,一个观点起源于另一观点只是说前者受到后者的启发,后者可能是错误的,但它并不是前者的根据,更不是与前者本质上相同的东西。
八、结论不相关
指的是简单罗列一些数据、命题,但它们与结论的推出没有关系。例如,有人写了这样一封推荐信:“我敢肯定,博比最适合得到工程师奖学金。他通过艰苦的努力获得了高分数,不像其他申请者那样不怎么费力就得到了高分数。博比爱好体育并且很容易相处。特别是,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该奖学金的获得者。”信中所列举的理由与信中的结论几乎毫无关系。
“推不出来”也是一种结论不相关的谬误,它有许多表现形式。例如,“如果长期躺在床上看书,就会患近视眼;我从不躺在床上看书,所以,我不会患近视眼。”这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是无效的,因为一个人患近视眼有很多原因,例如遗传,否定其中一个原因,不能否定有或可能有该结果。再如:“近来,盗窃和抢劫事件有增长的趋势,而且越来越明显。显然,我们必须立刻恢复死刑。”依据其前提,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我们应该加强警力保护,二是应该想办法去消除这些犯罪行为的根源。恢复死刑并不能从前提推出来。
九、稻草人谬误
指在论辩过程中通过歪曲对方来反驳对方,或者通过把某种极端荒谬的观点强加给对方来丑化对方的诡辩手法,就像树起一个稻草人做靶子,并自欺欺人地以为,打倒了这个稻草人,也就打倒了对方。歪曲对方观点的手法有夸张、概括、限制、引申、简化、省略、虚构,等等。在以前的各种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此类手法被运用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但是,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人们的心理上,此类诡辩手法都是不管用的。因为批判的态度应该是科学的态度:在与对手论战时,每个人都有义务忠实地转达对方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与之展开论战,这是逻辑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例如无政府主义者故意把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论点“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人们的意识”,歪曲为“吃饭决定思想体系”,并对这个荒谬的论点大加攻击。斯大林揭露了这一偷换论题的诡辩手法:“请诸位先生们告诉我们吧:究竟何时、何地、在哪个行星上,有哪个马克思说过‘吃饭决定思想体系
........’呢?为什么你们没有从马克思著作中引出一句话或一个字来证实你们的这种论调呢?诚然,马克思说过,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思想,可是谁向你们说过吃饭和经济地
位是同一种东西呢?难道你们不知道,像吃饭
..这样的生理现象是与人们的经济地位这种社会现象根本不同的吗?”
十、文不对题
又叫“转移论题”,这种谬误在西方又被称作“红鲱”(red herring)。“红鲱”的原意是逃犯用鲱涂抹全身,因为红鲱会散发出特别有效的味道,会扰乱追踪他的警犬的嗅觉,使之失去目标。这种谬误指的是论证者通过将论题转移到一个不同的论题,有时也可能是巧妙关联的论题上面,来转移听者或读者的注意力。例如下面这段论证:“环境论者喋喋不休地宣讲核能的危险性。不幸的是,电无论来自哪里都是危险的。每一年都会有数以百计的人被电击致死。既然这些事故大多数都是由于疏忽引起的,所以,如果人们更谨慎一些,事故就可以避免了。”这个论证的最初论题是核能是否危险。而论证者却把这个论题变成了电的危险性问题,这两个论题显然是不同的。
论证是通过论题来确定的,论题是构建论证的主线索。在同一论证过程中,论题只能是一个,在一个具体的论证结束之前,不能变更主题;否则,就会转移论题。为了避免这种谬误,论证者不仅要在论证开始时就弄清楚论题是什么,而且在论证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提问自己,是否偏离了论证的目标,以保证论题前后一致。
第二节假设性谬误
所谓“假设性谬误”,就是指论证的前提或推理过程中暗含不当假定、预设的谬误,错误结论的得出就依赖于这些不当的假定或预设。
一、复杂问语
任何问语都包括两部分:一是该问语假定的内容,即该问句的预设,二是所问的东西。如果一个问句中包含虚假的预设,则这样的问句就包含某种陷阱,叫做“复杂问语”。例如:“你已经停止打你的老婆了吗?”这个问题就有一个预设:听话人经常打自己的老婆。对“复杂问语”无论作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都意味着接受了那个预设。因此,回答此类问语的最好方法是指出预设为假,例如这样回答上述问题:我根本没有打过老婆,何谈停止不停止!
有时人们把两个问题合成一个问题,也叫做“复杂问语”,例如:“是否赞成对婚外恋者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把多个问题合成一个问题处理的例子,正确的回答方法是先讨论“是否应该用法律形式来制止婚外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再讨论第二个问题:“对婚外恋者该给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回答复杂问语的另一个办法是回避,即重复该问句的预设。例如:三国时,大将军钟会去看望当时的名士嵇康。嵇康正脱光衣服打铁,不理会钟会。当钟会看了一会儿正要离开时,嵇康问道:“何所闻而来?何所见而去?”钟会答道:“闻所闻而来,见所见而去。”钟会的回答只是重复了嵇康问话中的预设,没有新的内容,但很有意思。在很多场合,如外交场合和礼仪场合,对于不便回答或不好回答的问题,就可以采取回避的手法,它比单纯的拒绝显得更有礼貌、更有修养。
二、非白即黑
亦称“错误的两分法”,是指在本来有其他选项的情况下,却要求人们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这就像在黑与白之间本来有很多中间,但却非要人们或者选择黑或选择白。例如,美国在遭受“9.11“后,对整个世界摆出了一幅异常强硬的姿态:“或者跟我们站在一起反恐,那么你是我们的朋友;或者不与我们站在一起反恐,那么你就是我们的敌人。”“足球教练的世界不是圆的,它只有两条边——或者赢或者输,或者好或者坏,或者赞扬或者挨骂,或者大拇指或者小指头。”这些论证所用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属于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但由于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命题通常为假,所以论证不是正确的。当然,不是所有不正确的论证都犯有非黑即白的谬误,仅当论证者试图通过使人错误地认为选言前提提供了穷尽无余的可选项因而必然为真时,才犯有此种谬误。非黑即白之所以是假设性谬误,乃是因为这种论证的可靠性取决于所提供的选择是存在着的仅有的选择这个假设,如果这个假设不成立,则“非黑即白”的命题就是假的,论证也就是不可接受的了。
三、窃取论题
亦称“乞题谬误”,指用结论本身或近似于结论的命题做论据去论证结论,这样的论证的前提依赖于结论,甚至等同于结论。有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使用不正当假设。通常使用“众所周知”、“我们都知道”这样的语词来表示某些命题是公共知识,其可接受性显而易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躲避对于该命题的辩护责任。例如:“谋杀在道德上不能容忍。
这是众所周知的,这说明人工流产在道德上也是不能容忍的。”这个论证就犯有乞题谬误,论证者如何知道流产就是谋杀呢?“这是众所周知的”一语掩盖了对于这一点的辩护责任,但粗心人往往会接受这个论证,因为毕竟“谋杀在道德上不能容忍”这一命题是真的。
第二种形式是“同语反复”,指的是论证的前提仅仅用一种不同的表达方式重新陈述了结论,而实质内容没有差别。例如:“所有基督徒都是品行端正的,因为所谓基督徒就是品行端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