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考试题型:单选15×2’,判断10×2’,简答2×5’,案例分析2×10’,小论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案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案例》以及了解的相关知识写一篇关于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的小论文,题目自拟,论述题材,出现脉络图、阿拉伯数字扣分)
第一章、绪论
1、卫生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卫生法学既研究卫生法律本身,也研究卫生法律的发展规律。
2、卫生法的基本特征:1)明星的科技性;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3)人类共同性;4)内容的广泛性。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首要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公平正义原则;
4)患者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下位法不得冲突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2、医疗机构的分类:
(1)按医疗机构功能、任务分: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医院、妇幼保健院……
(2)按照医疗机构经营目的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3)按财产所有制分: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
3、医疗机构设置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2)整体效益原则;
(3)可及性原则;
(4)分级医疗原则;
(5)公有制主导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
4、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内部管理6,执业活动6)(了解即可);
(1)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中的基本准则:
1.“三基三严”制度;
2.专有标示物专用制度;
3.消毒隔离制度;
4.依法收费制度;
5.病历保管制度;
6.医疗支援与救助参与制度。
(2)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的基本规则:
1.危重病人抢救;
2.医学证明文件出;
3.诊疗知情同意;
4.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诊治;
5.药品依法使用;
6.医疗事故处理。
5、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8);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6、医联体:是指区域医疗联合体,是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通常由一个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社区医院组成一个医疗联合体。有就近就医、便捷看病、获得全面服务、节省医疗费用的好处。
第五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1、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申请考试的条件: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服务场所+执业医师指导+实践年限
A、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试用期满一年
B、医学专科学历:中专—助理医师资格后满五年
大专—助理医师资格后满两年
高等学校:属国民教育系列、教育部系统承认的院校;
学历:有正式毕业证书,有正式学籍档案的在学经历,不含结业、肄业;
服务场所: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
3、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必须已经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的人员。(医师注册是考完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之后拿取相关证书的必须过程)程序: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
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回复;
③为方便注册申请人简化注册程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为本机构中医师集体
办理注册手续。
4、注册医师的执业要求: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5、不予注册职业医师的情形(可能简答):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2年的;
(3)被吊销执照后不满2年的;
(4)有不适宜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的;
(5)重新申请注册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6、注销注册职业医师的情形(可能简答):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资格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7、电子注册的优点:简化手续、全程监管。
8、个体行医的相关规定:
申请个体行医的职业医师,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3)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
★9、医师执业中的权利与义务(重要):
权利:处方权、获得医疗设备权、学术交流与研究权、继续教育权、人格尊严获得保护权、获得报酬权、民主管理权。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爱岗敬业;尊者患者,保护隐私;更新知识;开展健康教育。
★10、医师执业规则(重要):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精神药品和放射品。
(3)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医师应当如是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诊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对危重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不得拒绝。
(7)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职业医师的知道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助理医师没有处方权,不能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根据医疗诊治的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9)医师外出会诊,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需经所在医疗机构的批
准。
其中核心:①医学文书的正确书写;
②抢救危重病人;
③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运用;
④紧急情况下服从调遣;
⑤医师就业中的报告制度(如医疗事故等);
⑥药品等的合理使用。
11、医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吊销证书,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医生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有下列哪些行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精神药品和放射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办理医疗机构行医或非法行医的处理相关责任(可能会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法律制度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在诊疗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具有违法违规性。
2、《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可能简答):
1)紧急抢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疗意外;
3)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患方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要看):
预防: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2)培训、职业道德教育;
3)有效的监督;
4)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5)如实告知的义务;
6)制定预防、处理预案。
处置:报告、补救、病例和可疑实物封存措施、尸检
Ps.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①两种大的启动方式:1)卫生部门出面交涉;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知道)。
②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对哪些要进行鉴定:
疑难、复杂、全国有重大影响、必要
鉴定程序(知道):提起鉴定、医学会、5日内通知交材料、10日内交材料、医学会审查、决定受理、预交费、组成鉴定组、抽取专家、7日内通知、具体鉴定、组长主持、双方陈述、专家提问、讨论、45日内出结论。
对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
(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2)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3)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不服由法院移送
鉴定收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2)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4)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5)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鉴定专家组组成条件:
(一)组成要求:1)业务素质、执业品德;
2)受聘机构、经验限制;
3)不受地域限制。
(二)回避原则:1)争议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执业医师资格证考哪些科目
2)与争议有利害关系;
3)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