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6.20
【字 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
【施行日期】201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洪人社发〔2018〕155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
  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2.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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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江西省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赣发〔2017〕32号)、《关于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5〕56号)有关规定,在工程系列职称评定工作中,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业资格工种、毕业专业须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对应。
  4.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可按照《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5.继续教育学时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不作统一要求。
  6.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7.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
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定,并按新系列标准条件申报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
  8.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三、申报渠道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个人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国有企事业单位账户按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创建。民营组织机构单位账户分类归口创建,民办高校(高职)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民办技工院校由省人社厅职建处负责创建;民办中小学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教育部门负责创建;民营医院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计部门负责创建;民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负责创建;由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民营建筑企业、在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保的民营建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才开发交流服
务中心申报,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创建单位帐户。
  2.在外省工作但人事档案在我市托管的,由保管其人事档案的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
  3.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系列职称评审,畅通其职称申报渠道,县区人社局可为属地新型职业农民直接创建个人账户申报农业系列职称。
  4.鼓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畅通其职称申报需要,县区人社局可为属地自由职业者直接创建个人账户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政策规定
  1、从2018年起,全市高级职称统一使用、中级职称试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网上申报、审查、评审、发证、查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评审表,并提供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2、从2018年起,省人社厅不再集中受理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纸质申报材料,改由各高评会组建单位直接受理。省人社厅编制发布各高评会年度评审计划。各省直高评会组建单位会同省人社厅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3、从2018年起,省人社厅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审定高级职称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4、从2017年起,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启用新版证书,并改由相应的考试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和补发。
  5、从2018年起,除“以考代评”外,所有初级职称全部实行考核认定,不再进行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发〔2006〕9号)废止,所有初级评委会自行撤销。
  五、有关事项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评审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评聘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4号)、《关于中小学校空缺岗位数计算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人社字〔2017〕475号)要求,做好评聘工作。各单位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及考核认定;要研究制定跨校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跨校评聘长效机制;鼓励探索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试行自主评审职称。研究制定农村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办法。
  (二)关于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和《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10号)要求,稳妥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各单位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高级岗位空缺数或相应高级岗位数的3%比例内进行申报推荐。
  (三)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
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改革要求,全市事业单位要过渡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各事业单位要合理科学逐年使用空缺岗位。无空缺岗位的,按“多退少补”办法过渡,择优申报推荐。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执行。加快推动岗位管理、职称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六、申报要求
  1、关于申报时间安排。全市卫生副高、中小学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省评高级职称网上评审申报时间按各省直高评会组建单位会同省人社厅下发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执行)。
  2、关于申报材料填报。申报人员要按《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中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洪职改办发〔2015〕3号)要求,登录“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诚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一次性填报全部申报评审材料。其中,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凭证》须是
在本市属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规范凭证原件,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二维码验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