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鲁教监函[2011]12号文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 号】济教监字[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聊城教育局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鲁教监函[2011]12号文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的通知
(济教监字〔2011〕4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的通知》(鲁教监函[2011]12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为确保机制建立,现将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的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直属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搭建载体,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众的信访举报,定期分析梳理反映突出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使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把教育行风督办通报机制落到实处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教育行风督办通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教育行风督办通报
工作,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把教育行风督办通报工作落实到位,做到重要来信来电及办理情况及时登记、编号,“不办理不销号”,“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及时督办,定期通报,对批转的信访件要形成完整的调查处理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各单位要做到每月对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来信来电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及时掌握交办、转办的信访件是否按规定时间办结,办理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每季度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梳理,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汇报,同时向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
  三、强化责任意识,把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单位年度考评
  市教育局纪委对按时办结,办结质量较高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按时办结、办结质量差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整改、跟踪督办或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工作将纳入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考核中。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要抓紧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机制,9月10日前,将机制建设情况和联系人报教育局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孟阳,电话、传真:6660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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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行风问题督办通报机制的通知(鲁教监函[2011]12号)(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