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1.06
施行日期
2020.03.01
文号
聊政发〔2020〕1号
主题类别
体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聊城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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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聊城市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聊城市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奋力拼搏,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奖励范围是指:凡代表我市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山东省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并取得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四条 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级及以上赛事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我市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的团体和集体项目,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四至八名成绩的,对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个人项目执行。
 
第六条 山东省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单项奖励标准:
  在单项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团体和集体项目奖励标准:
  1.由两名及以上运动员共同完成的团体项目(如赛艇多人艇、沙排、三人篮球等),按照单项标准的两倍奖励。
  2.篮球、排球、足球等获得金牌奖励的集体项目,按照单项标准的四倍奖励。
  (三)加牌奖励标准:
  1.参加山东省运动会,为聊城市体育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跨届跨项选材文件要求,因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冰雪项目跨项选材未能参加山东省运动会比赛,但给予聊城市体育代表团计金牌的运动员,按照实际计入金牌(单项)进行奖励。
  3.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被输送到山东省专业运动队,并为聊城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所训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四至八名成绩的,对教练员或教练员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所训运动员获得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二)所训运动员参加山东省运动会比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四至八名成绩的,对教练员或教练员团队的一次性奖励,按照所训运动员获得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三)所训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为聊城市代表团加牌的,对该教练员或教练员团队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所训运动员,为聊城市体育代表团增加金牌的,对该教练员或教练员团队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所训运动员因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冰雪项目跨项选材未能参加山东省运动会比赛的教练员或教练员团队,参照运动员跨项选材加牌奖励标准执行。
  以上教练员或教练员团队的奖励,对现任教练员(教练员团队)与输送教练员(教练员团队)各按50%分配。
 
第八条 计奖依据。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计奖办法。
  (一)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二)集体项目按决赛竞赛规程所规定的运动员报名参赛人数和决赛成绩计奖。
 
第十条 教练员计奖办法。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统计获奖情况,并报市教育和体育部门。
 
第十二条 经市教育和体育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市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
将资金拨付到受奖励人员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团体、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分配方案可以由其训练单位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和体育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残疾人及其他运动员的奖励可以参考本办法执行。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残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或成绩册等资料,核准后将奖金及时拨付给受奖励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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