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其他规定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正、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设立宪法宣誓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六条 进行宪法宣誓时,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监誓人着装应整洁、得体,宣誓人配发职业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
  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批宪法宣誓。
 
第八条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景德镇人事考试网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第九条 宣誓仪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或任命人员名单;
  (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十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
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宣誓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