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伟锋、吴玉婷与刘汝洪、曾丽萍、吕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0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川欧阳凤霞杨卫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严伟锋;吴玉婷;刘汝洪;曾丽萍;吕钢 
【当事人】严伟锋吴玉婷刘汝洪曾丽萍吕钢 
【当事人-个人】严伟锋吴玉婷刘汝洪曾丽萍吕钢 
【代理律师/律所】陈耕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梁毅陶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耕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梁毅陶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耕梁毅陶 
【代理律所】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严伟锋;吴玉婷 
【被告】刘汝洪;曾丽萍;吕钢 
本院观点】严伟锋、吴玉婷撤回上诉的请求,为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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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5:32:32 
严伟锋、吴玉婷与刘汝洪、曾丽萍、吕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10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伟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汝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耕,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陶,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德镇人事考试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丽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伟锋、吴玉婷与被上诉人刘汝洪、曾丽萍、吕钢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撤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3月4日,严伟锋、吴玉婷向本院提交《撤销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伟锋、吴玉婷撤回上诉的请求,为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严伟锋、吴玉婷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宋 川
审判员 欧阳凤霞
审判员 杨 卫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素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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