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24
【字 号】景府字[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二、人员调动管理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二)机关单位,是指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众团体机关。
  (三)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调动工作程序
  (一)为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男40岁,女30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且专业对口、有编制空缺的,经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拟调入市直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对违规录用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准调入。
  (三)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市编办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内报批。
  (四)申请逆向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实因工作需要的,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调入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范围内,由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申请调入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申请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初审后经常务副市长审核,报
市长审定。
  (五)市直同类别单位之间人员平行调动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六)市直单位人员顺向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顺向调动指:机关单位调到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
  (七)同类性质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平行调动,经市编办审核编制,报市人事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景德镇人事考试网
  四、其他
  (一)拟调动人员的部门、单位在办理人员调动前应到市编办核准编制手续。凡人员调动不符合本办法的,各部门、单位不得办理调配、编制和工资等方面的审批手续。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人员调动和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对违反本办法的,要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