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0.23
【字 号】晋价行字[2007]337号
【施行日期】2007.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7]337号)
山西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项目已改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结合我省考试实际成本情况,现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仍为:每人240元。其中: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每人每科25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90元。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并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教育考试招生网入口  四、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期限暂定执行3年,收费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