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学  视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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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IGENCE
对比中美劳动法就业年龄歧视问题
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国际工商管理专业08级    蒋忠原
摘 要:就业年龄歧视问题不仅仅在中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在法律保障制度非常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本文分析了中美两国就业年龄歧视的现状,然后对于中美两国就业年龄歧视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提出了美国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对于中国的歧视。
关键词:劳动法 就业年龄歧视 立法 司法实践
一、中美就业年龄歧视的现状1、中国就业年龄歧视的现状
在中国,一个人如果到了35岁,那么他的就业和求职就会非常困难,随着我国经济逐渐国际化,人才市场化的步伐加快。我国一改过去企事业单位论资排辈和老龄化的现象,管理阶层和员工队伍逐渐年轻化,但是随之带来就是对于大龄人员的歧视。
通过研究和对比,我们发现,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各个领域和部门的招考和录用都出台了年龄限制,其中绝大多数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比如,在公务员招考中,绝大省市地区都要求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公务员年龄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合法化的倾向,因为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录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只有少数的村干部等职位可以放宽到40岁。可以说,这是公开的就业年龄歧视。
在各大高校的招聘中,无一例外地设置了年龄招聘的门槛,很多高校对于硕士研究生的招聘要求都在30岁以下,在同等条件下,年龄越小的硕士和博士占有着越大的优势。高等院校在招聘研究生工作时却将年龄限制到了35岁、30岁,甚至更低。对于大龄研究生出台了明确的限制。
我国的就业年龄歧视同时还延伸到了其他的岗位和部门,从销售人员到中层管理人员,招聘岗位都设置了严格的年龄门槛。
2、美国就业年龄歧视的现状美国的雇员就业受到劳资协议关系的影响,美国的工会体系相当发达,工会总是倾向于谈判和资方解决劳资纠纷。这使得美国在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做得很好,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近年来美国经济的不景气使美国就业年龄歧视卷土重来,但是总体来说,美国在反就业年龄歧视这方面做得还是比较不错的,与中国相比,没有明显的年龄歧视。
二、中美两国反年龄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1、中国反年龄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与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禁止年龄歧视的法律法
规。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在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方面规定归于宽泛,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就业年龄歧视的定义、认定标准没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界定,缺乏执法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比如,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缺乏在招聘环节保护应聘者权利的条款,使应聘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在这方面有一个司法实践,即“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违宪第一案。”简要的经过如下,36岁的四川大学法律学硕士杨世建,以其超过35周岁而被拒绝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为由,状告国家人事部。但是经过裁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个案件也使得对于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2002年,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粒成功的案例,70岁的谢律师因为被拒绝执业证年审而向法律提起了诉讼,一审和二审都认为律师资格没有年龄限制,准许颁发执业资格证,虽然我们还没有形成判例法,但是这个也是司法实践上的一个成功。
我国的反年龄就业歧视法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根据我国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就业歧视。没有细化的规定,往往使得用人单位将大龄者拒之门外。
2、美国反年龄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美国在1967年就颁布了《雇佣中的年龄歧视法》,并且先后进行了六次修订,给予了大龄者平等就业的机会,该法案的保护对象是40岁到65岁的公民,并且在1978年,将年龄提高到70岁,1986年再次修订时取消了70岁的年龄保护上限,同时对40岁以上任何年龄段者均给予平等就业保护。并且扩大了条款的适用范围,该法禁止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行为,保障了大龄人士的权利。
出于对劳动市场的考虑,该法在六个方面设置了年龄歧视的例外,允许一些特殊场合的年龄限制。
同时,美国还有着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美国对就业年龄歧视的救济机构包括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联邦法院。
在出现就业年龄歧视问题之后,要先向平等机会就业委员会申述,而不是向法院上诉。一旦平等机会委员会不能够解决案件,那么就将诉诸于联邦法院,法院通过判决,可以命令雇主录用、复职、升迁、补发工资、支付预定的补偿、停止歧视等。
三、美国反就业年龄歧视立法对于我国的启示
我国是人口大国,老龄化的趋势日益严峻,同时我国正值现代化建设的初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面临竞争,对于大龄的雇员不得不裁剪,对于这些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当前的一个关键问题。但是这
些大龄的人员在寻工作机会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目前,我国的用人单位90%以上对于年龄有要求,富有经验和技能的大龄劳动力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关于反就业年龄歧视的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司法实践的判例也不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并且遭受就业年龄歧视的劳动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因此,我国当前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填补当前我国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的立法空白。
我国可以先通过劳动法的完善就一步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权利,进而保护大龄劳动者的平等雇佣机会,通过立法的完善促进平等就业,并且逐渐拓展保护的领域。公务员考试取消35岁限制
同时,应研究年龄歧视的例外规则,保证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对于特殊岗位,应该设置年龄限制。并且要完善权利救济机制,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且强化劳动行政机关解决的能力,可参考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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