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0.12
【文 号】民办函〔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0.12
洛阳人才工作网通知公告【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民办函〔2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近期,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37号),经过地方申报、审核遴选等工作环节,两部门共同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42个地区(见附件1)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并给予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为组织实施好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发挥中央专项公益金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将更多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推动项目地区以项目实施为契机,整体撬动和推进
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对周边地区起到辐射带动效应,为实现2035年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战略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项目地区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以下简称两项重点任务)。
  (一)对象认定。
  一是关于经济困难的认定。项目地区根据本省(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人员纳入经济困难范围,享受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
  二是关于失能等级的认定。项目地区可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或本地相关标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失能等级进行评估认定。
  (二)支持内容。
  一是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是发展居家养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护理、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
  (三)补助标准确定及资金支付方式。
  项目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各级用于该项目的资金,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等,合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的提供主体,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供主体。
  对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配备等,可由家装、通讯、科技类专业化企业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对于居家养老,可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养老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
  (五)项目监管。
  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内容流程、收费标准、提供主体、服务质量、监管方式进行规范,其中,对于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应由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或有关地方性标准取得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提供,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项目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和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满意度低的,应要求提供主体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