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20
【字 号】洛政〔2018〕16号
【施行日期】201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洛政〔2018〕16号
 
伊滨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目的:实施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伊滨区玉泉街以东(含玉泉街)、四期总规范围线以西、兰台路以南(含
兰台路)、科技大道以北(含科技大道)。
  三、房屋征收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
  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实施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市住建、规划、土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被征收人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现场:李村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拆迁安置办伊滨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征迁指挥部(联系人:郭建伟;:137****8371)。
  附件: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附件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洛阳职业教育发展,培养更多职业技能人才,市政府决定实施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伊滨区玉泉街以东(含玉泉街)、四期总规范围线以西、兰台路以南(含兰台路)、科技大道以北(含科技大道)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土地、规划、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面积为准。
  (三)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性质不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以确认后的性质为准。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
洛阳人才工作网通知公告
  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
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提倡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该方式的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 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 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有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做出选择后不得更改。一是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文件执行;二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考虑实际物价因素,不足每月600元/户的,按每月600元/户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 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