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6.07
施行日期
2017.06.07
文号
洛政〔2017〕21号
主题类别
老年人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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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7日
  洛阳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体系建设,打造健康洛阳、宜居城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9+2”工作布局和“565”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提出的着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
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9073”养老服务格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医养结合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增长极。
  ——保障基本,多元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对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切实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社会资本举办高端个性化医养结合机构,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资源的高效融合和良性互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医养结合工作网络、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全市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导诊、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医疗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10%左右。
  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具备为入住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结合模式更加成熟。
  到2020年底,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深度结合,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县(市、区)建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乡(镇)、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设有老年医疗康复科室;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专业特老年病科或医疗养老结合体;争取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通道;所有养老机构具备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和医保政策支持等制度更加健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30—40%;实现每个家庭拥有一名签约医生、每位老人拥有一份电子健康档案,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区居家医养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整合闲置房屋资源、租赁等形式,设立微型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站,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通过设置医疗康复室植入医疗康复服务,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养
老服务采取签约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全面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水平。
  积极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乡居民“1+1+1”组合式签约服务模式,即居民和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同时自愿就近选择1家二级医院和1家三级医院签约;鼓励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式服务关系,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建立健康档案,提供签约家庭医生、开设家庭病床等形式服务,推进医疗和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原则,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为住养老人提供急性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
洛阳人才工作网通知公告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鼓励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式合作,通过实施医疗机构定期上门或开通绿通道方式,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急性诊疗以及康复护理指导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对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申报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技术准入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协助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医疗机构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预防保健、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充分调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或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就近就地、安全便捷的原则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各级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的优待政策,为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和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提供就医便利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介评估机制,对出入院前后的老年人进行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评估,给出评估及转介意见。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压床”问题。对医疗机构另辟场所提供养老服务,符合民政准入条件的,享受养老床位补贴等同等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以市、县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乡(镇)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老年医疗康复科室为架构;以医疗机构建立有专业特老年病科或医疗养老结合体,养老机构供医疗康复服务为脉络;以大型健康养老社区为补充,相互之间具有紧密合作关系的老年医疗康复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制度。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借鉴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制度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等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保障服务。加大医保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保险机构要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医疗养老服务、家庭病床等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保费由政府补助、公益金资助、服务机构和个人交费等多方共担,切实保障基层医养机构等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探索制定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和标准,建立第三方需求评估机制,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将具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评估体系,通过准确核对户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信息,科学评估失能程度、疾病
状况等情况,精确掌握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需求,为其接受社区居家和机构照护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依据。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指导和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基层就医、社区养护,使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得到功能全面、层次丰富、便捷可达、行为规范的基本保障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建设。加快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病专业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有梯度的老年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支持资源闲置较多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程序增设养老床位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部分一、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病医院或康复医院,为老年人提供住院、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及临终关怀等一体化健康与养老服务。对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纳入养老机构管理范畴。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助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六)推进社会力量发展健康养老产业。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发展预留空间。明确并向社会公开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审批资料和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医疗机构审批手续,优化、简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为社会办医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康产业服务模式,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医养结合机构实行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管理,开发大型健康养老社区,充分满足老年人个性化要求,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