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时间汇总
1小时
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安监报告
2.事故快报(较大以上事故,单位1小时内报省级安监;重特事故,省级安监1小时以内报国家安监,国家安监1小时内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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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事故发生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逐级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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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
1.消防重点单位防火巡查
2.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每日使用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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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
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费的交回行政处罚部门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注册安全工程师每个注册内继续教育48学时
4.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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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审批
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运达地县级公安
3.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在货物运达后核销,交回原发证机关民爆销售企业、购买单每都应在成交3日内,报各自所在地县级公安备案
4.销售、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5.爆破作业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备案
6.高危新人培训时间7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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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1.剧毒,易致爆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购买后5日内将品种、数量、流向向县级安监备案
2.民爆购买许可证审核,使用所在地县级公安
3.特种作业许可证申请补充材料
4.消防设计验收抽查,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递交材料
5.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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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1.行政处罚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先登记,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3.行政机关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审批
5.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伤亡人数补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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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安监收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回复生产申请报告后10内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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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1.单位主要负责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行政处罚是的,15内交
3.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备案
5.电梯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周期
6.社保部门对于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7.对市级劳动能为鉴定不服的,15日内向省级再提出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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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社区的市安监2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安监,省级安监45日内审批发证
2.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时限,县级安监
3.焰火燃放许可证审批,公安
4.民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5.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机关复审时限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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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1.高危、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不大于180日)
2.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并给予书面答复的时限
3.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审批时限,市级安监
4.民爆销售许可证审批,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售出后3日内备案)
5.安装、维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资料由施工单位交给使用单位归档
6.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自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未给保工伤保险的,时间延长为1年)
7.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有职业危害的,竣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8.事故伤亡人数补报时限
9.特种设备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监登记
10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12.由于单位的原因未提供社会保险、定额报酬等,劳动者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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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1.特种设备自检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到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月一次
4.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每月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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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发证的工作时限,法定工作日
2.危化品使用许可审核,设区的市级安监
3.新、改、扩建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审查
4.民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设区的市安监2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安监,省级安监45日内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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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1.煤矿复产验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验收完毕
2.事故调查时限(特别复杂事故120天)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15日)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必要时可延长30)
5.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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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延期
2.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关闭.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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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1.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半年一次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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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加班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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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1.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查一年一次
2.工伤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自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未给保工伤保险的,时间延长为1年)
3.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年一次
4.剧毒、易致爆化学品销售记录保留1年以上
5.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不得加班和夜班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复查
7.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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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1.行政处罚的追溯实效2年
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换工作的竞业限制时限,不得超过2年
3.重复使用的化学品包装物使用前检查记录需保存2年以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
4.企业销售民爆的相关材料保留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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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1.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设年检)
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复审时间变为6年一次)
3.生产、储存危化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每3年一次
4.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实质内容变化的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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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1.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自行政处罚处罚之日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
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单位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
2.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关闭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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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1.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
2.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企,复审时间变为6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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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从事本工程10年以上,复审时间变为6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