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题及答
案2
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争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担当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惩罚;对从犯的惩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根据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惩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肯定是主犯,由于聚众犯罪不肯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头被犯罪集团胁迫参与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特别乐观,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正确答案:C
解析:此题主要考点是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2022年司法考试真题1.“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并不等于“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犯罪集团成员假如在集团总体性、概括性有意支配下实施的罪行,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要担当责任。例如盗窃集团成员在集团总体、概括的盗窃有意支配下实施的盗窃行为,首要分子无论是否知晓特定的盗窃
行为,都要对整体数额担当刑事责任。反之,假如集团成员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总体上、概括性有意的行为,只能由实施者担当责任。例如盗窃集团成员在盗窃过程中实施了****行为的,就超出了集团总体、概括的有意范围,不属于集团所犯罪行,首要分子不担当刑事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
2.刑法第26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惩罚。”依据该条文的规定,B选项前半截命题本身没问题,但后半截命题错误:从犯的惩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虽然并无“比照主犯”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从犯比主犯的惩罚更轻;但是“对于从犯不得根据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惩罚”错误,由于对于从犯的从宽惩罚是针对没有从犯情节而言的,而不是指对某些犯罪行为不担当刑事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
3.首要分子不等于主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二者之间是穿插关系。C选项正确。
2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正确答案:CD
解析:首要分子除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前者肯定属于主犯,后者需要依据聚众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来推断首要分子是否主犯:假如成立共犯,首要分子属于主犯;假如只有首要分子一人成立犯罪,无所谓主犯。所以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反之,主犯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不是首要分子。该题正确选项为D.
4.共同犯罪人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胁从犯的分类考虑了参与犯罪的缘由)。共同犯罪人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需要综合全案,依据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来推断。假如犯罪人被胁迫参与犯罪,但着手实行后特别乐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不能再认定为胁从犯,而应直接认定为主犯。D选项说法正确。
3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担当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乙得知记者张某要揭露该黑社会组织的罪行,便自作主见杀害了张某。事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甲竭力夸奖乙的行为。甲不应对乙杀害张某的行为担当刑事责任
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甲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甲不应对三名成员的罪行担当责任
C.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讹诈财物,实施了行为。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由于甲“赞成”也实施了行为。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罪不担当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行为应当担当责任。
D.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旧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担当责任。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急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急物质罪担当责任。
正确答案:CD
4 关于共犯,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供应帮忙的,以组织卖*罪的帮忙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忙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供应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供应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C
解析:此题主要考核帮忙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1.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卖*罪,但第三款单独规定了帮助
组织卖*罪,所以为他人组织卖*供应帮忙的,不再成立组织卖*罪的帮忙犯,也不能认为成立组织卖*罪(帮忙犯)与帮助组织卖*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而只成立帮助组织卖*罪(实行犯)。A选项说法错误。
2.拐卖妇女罪是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属于连续犯,任何直接掌握妇女的行为都属于拐卖的实行行为,刑法第240条其次款也作了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所以,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忙行为(知道真相为运送被拐卖妇女单纯供应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帮忙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供应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供应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C选项说法正确。
4.刑法第322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第320条规定了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即为他人供应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属于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忙行为。D选项说法错误。
5.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讹诈钱财。朱某、鹿某将女大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之后,朱某到张某,谎称其和鹿某了一人,为便于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