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已经于2015年9月10日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5年9月10日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委党组及驻委纪检监察机构就贯彻中央、省委、委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通过正式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教育或告诫警示、帮助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抓早抓小、注重预防,严肃执纪、保护干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甘肃省委组织部  2.各处室、部门、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总)支部负责人;
  3.其他需要被约谈的干部。
  第五条 约谈方式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党组书记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处室、部门、单位负责人约谈处室、部门、单位干部。
  1.工作约谈。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委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节点、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告诫约谈。针对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本人或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告诫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委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5.驻委纪检组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
  6.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7.对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对分管范围内或所在处室、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