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6.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
 (2001年6月6日中共甘肃省第九届
 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地方党委认真贯彻执行,有效地促进了地方党委自身建设。但是,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全省各级地方党委要继续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加强地方党委建设,提高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水平、工作水平,现就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1.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加强地方党委建设。实现甘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奋斗目标,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三个代表”的重要
思想,对地方党委的领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地方党委建设,就是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地方党委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真正把各级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2.努力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条例》,对于正确实行党的领导,保证地方党委的权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对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对于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方党委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模范执行《条例》,以保证中央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保证对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实施正确、科学、有力的领导。
  3.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现实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是:一些党委的领导成员对《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不高;一些地方党委全委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少数党委既存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不够的问题,也存在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统一领导不够的问题;有的领导班子职责不清,议事质量不高,决策程序不完善;有的领
导班子成员之间不能开展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存在着不团结的情况;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够,一些地方落实《条例》不到位,甚至发生不按《条例》规定办事的现象,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迫切要求各级地方党委进一步健全党委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履行地方党委的职责,严格遵循组织原则
  4.各级地方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其他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服从同级地方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
  5.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委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安排部署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依照《条例》规定必须由全委会决策的问题。发挥全委会在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上的作用,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
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要全面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管大事,议大事,及时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是:
  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党的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等工作的安排部署;
  本地区意识形态、思想理论工作的安排部署;
  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
  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目标任务、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
  本地区众工作和关系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需要组织协调的本地区立法、司法工作,以及军政军民关系;
  讨论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7.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的活动,协调各常委的工作。书记肩负着带好一班人的重大责任,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发挥好整体作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常委要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要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对全局性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8.地方党委决定重要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常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常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讨论表决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若
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9.地方党委书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以及以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或讲话,应事先印发党委委员及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常委会议讨论。书记、副书记代表党委在地方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征求各常委的意见。常委代表党委在地方有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符合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常委会议讨论,或报告书记同意;在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讲话或文章,由常委个人审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在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向党委报告,可以提请常委会议讨论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