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党委: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
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和中组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结合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体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系统流动党员是指:党员到企业以外地方执行公务、务工、经商、居住等,离开原企业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工作原因等流入到企业3个月以上、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流动党员体特点,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五条 加强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的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纳入到企业党组织的正常管理,实现对企业流动党员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跟踪教育,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离退休(内退)党员中流动党员多、流动性大,是企业流动党员的主体。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能转移到居住地社区的,应全部转入居住地社区;无法转出的,由企业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总支条件的,应专门成立离退休、退养党员党支部、党总支。企业设有离退休部门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由其专设的支部、总支管理;专设支部、总支书记应该由在职人员担任,以便加强与企业党委的联系,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内退)党员回原籍或随子女在外居住,或长期被外单位聘用时间在6个月
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视为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离退休(内退)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就近参加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支组织生活,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要指定专人与其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对企业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教育主要应采取电话经常联系、定期寄发学习资料、通报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征询对党组织工作意见等方式进行。流动党员回来后,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面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反映的问题,提高履行党员权利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章 因公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条 长期流动在外流动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和勘探类企业以及在外设有经销、科研等办事机构的企业,要按照支部建在项目部、建在办事机构的要求,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条件、在外工作半年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在外工作半年以内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应由项目部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教育管理事宜。党员人数在
三人以下的,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在社区或邻近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流动作业企业党员分布广、流动频繁,为加强管理,在其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中可制作试行党员管理证制度。
  1、党员在内部各单位流动,凭企业《党员管理证》接转组织关系或到新单位过组织生活。
甘肃省委组织部
  2、项目部党组织及时接收持《党员管理证》党员,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做好《党员管理证》登记填写工作。
  3、各流动作业单位要定期对《党员管理证》实行情况加强核对与检查,并将其纳入项目部党组织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活动载体,强化教育手段,丰富教育内容,探索网络党建,提高流动党员教育成效。
  第十三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培养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生产经营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入党。
  第十四条 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管理工作。鉴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在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可制作试行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制度。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由本人携带。入党积极分子在内部单位流动时,凭《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继续接受新单位项目部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的保管和转递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六条 因执行公务到外省市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去企业、机构党组织的活动。到国外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由所在企业党组织确定其,主要通过函讯、网络、电话等手段,了解党员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征询其对企业和党组织的意见,通报重要情况,进行工作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 国资委系统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临时到这类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该企业的党组织活动。
第四章 待岗息工等流动党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