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12
【字 号】甘政发〔2020〕46号
【施行日期】2020.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技创新活力,
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全民科学素质,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持续强化科技创新对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支撑作用。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省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重要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取得重大突破,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科技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凸显,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居全国第二梯队且位次前移。
  ——到2022、2025年,科技进步贡献率分别达到54.9%、56.6%,我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全国排位分别提升至前20位、18位。
  ——到2022、2025年,全省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分别达到1.37%、1.5%,投入总量分别达到142亿元、189亿元;到2022年,省、市、县三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达到2%、1.5%、0.5%以上,兰州新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3%以上;到2025年,省
、市、县三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力争达到2.5%、2%、1%以上,兰州新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5%以上。
  ——到2022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8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276亿元以上。2025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88亿元以上。
  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向公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普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提供更多的科普场所和载体。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力争“十四五”末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各市州政府)
  2.高水平建设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兰州、白银的区位优势、创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将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纳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政策适用范畴,有效推动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的建设与发展。支持“一区多园”建设,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围绕我省优势支柱产业、创业创新资源,积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示范区创新载体建设,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引导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向省级高新园区转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州政府)
  3.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批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根据企业规模和企业所在行业等情况,优先给予省级科研项目支持。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园区或市县科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跟踪辅导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4.开展十大生态产业竞争力提升行动。实施十大生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行动计划,在环保综合治理、农产品精深加工、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利用、生态农业、核能清洁利用、生物制药、先进装备制造、清洁能源等领域围绕产业链部署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集中各类创新要素,
破解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瓶颈,推动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实现新突破。依托中央在甘单位科研资源优势,发挥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力军作用,重点在核技术、航空航天、中医中药、新材料、文物保护等优势产业领域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提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5.强化科技人才培养。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提升我省在原创成果、标志性成果、人才培养、产业应用等方面的能力。结合全省人才体系化布局,注重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青年科研人员,给予博士、博士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培育与“陇原人才”相衔接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中安排。设立省级自筹资金科技计划,协同市州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培养适合地方产业发展的科技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和本土培养的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人才,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甘肃省委组织部
  7.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力度。进一步壮大我省科技特派员队伍,每年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中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2000万元,统筹用于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基地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鼓励我省科技人员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瞄准“牛羊菜果薯药”等特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技术服务,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推动我省特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建立一批提供技术示范、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新辅导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夯实我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8.加大外国优秀人才激励力度。对获得“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的优秀外国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2万元,对获奖外国专家和团队申报引才引智项目可优先给予科研立项支持。允许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立并认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
  9.激励科研人员围绕省级科技奖项进行成果转化。每3年对获得甘肃省科技奖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跟踪评估,对产生比上一评估周期经济效益总量增加100%以上、且每年产生高于1000万元利税的奖项,给予获奖团队100万元奖励;对产生比上一评估周期经济效益总量增加100%以上、且每年产生高于100万元利税的奖项,给予获奖团队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累计可达3次。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统一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标准,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3600元/人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资格认定与科研实绩相结合的综合奖补机制,对企业科技创新产出进行考核。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前10位企业单位,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大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1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12.引导县级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对县本级上一年度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到1%,且增速和增量综合位居前3名的,予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统筹用于当地科技创新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创新科技体制机制
  13.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放宽项目申报时限,简化项目中期评估,严格项目结题验收。项目立项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科学评价、分批下达的方式。对同一科研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完善咨询专家数据库,吸纳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入库,建立咨询专家信誉等级评价体系,实行项目咨询专家网上自动匹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