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的规定
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老字(1987)28号
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事费。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经组织同意前来
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
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
1、配偶和父母。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及其以下工资区的,生活补助标准是:(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五十五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五十元。(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四十八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四十三元。(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户口的,每月补助四十元;在农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补助三十五元。
2、子女和弟妹。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及其以下工资区城镇,是城市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五元。居住生活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符合上述1、2两项补助条件的老干部遗属,居住生活在十一类另加生活费补贴工资区的,可在上述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加当地地区生活费补贴。甘肃省委组织部
对于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死者生前供给单位或现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部门从本文执行时间起按上述标准执行。逝世老干部的配偶和父母去世后,从下月份起停发其定期生活补助费;其子女和弟妹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四、临时困难补助费。有固定收入的老干部遗属,有特殊困难时,由其供给单位给予补助。符合离休条件的无固定收入的干部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补助经费是:
(一)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遗属,可按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规定,使用老红军、老干部的困难补助费。
(二)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遗属,由省、地、县财政部门根据老干部部门每年统计的无固定收入的老干部遗属的实有人数,每年按每人二十元拨给专款,由同级老干部部门统一掌握使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由老干部遗属申请,填写《老干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由逝世老干部供给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分别报省、地、县委老干部工作局(处、科)审批。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此项经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使有限的困难补助
费真正用于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遗属。临时困难补助费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五、逝世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逝世后的安葬补助费。逝世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病故后,应由其子女负责安葬。如有困难,可由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补助安葬费二百元。其费用分别从行政和事业经费中支付。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对于实行劳保条例的企业单位中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遗属(含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遗属),除抚恤费一项必须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85)247号文件办理以外,其它各项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中关于离休老干部逝世善后费用及遗属待遇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省委老干部工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民 政 厅
198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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