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中高”)须
⑴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⑵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
⑶教育教案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小学大循环教案;
⑷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案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案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⑸具备教育教案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
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⑺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案改革、教案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⑻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案任务。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评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
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县城以下小学(不含设在县城的小学,下同)或基础薄弱学校的教师中专毕业,从事农村小学教案工作满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六、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
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每年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并提交近2年《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承担学科课程教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案任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中层管理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案班的学科教案任务。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案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四、熟悉教案业务,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从教以来至少有一次大循环教案经历。
(二)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5年以上。
(三)教研员(教育技术教研员)至少主持过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案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
五、任课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校本课程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教研员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学年进行过1个教案单元
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六、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步骤和途径,取得明显效果。
七、未满50周岁,在县城以上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或任职以来在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时间累计达到一年以上(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案效果显著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全面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三)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学科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的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四)积极参与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效果。
(五)县城以上小学教师至少承担过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案效果良好;县城以下小学的教师至少承担过1次乡镇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案效果良好。(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教案研究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案科研活动,成果突出。县城以上小学教师承担过市级以上教育教案科研课题研究,县城以下小学教师承担过县级以上教育教案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结题证书、论文或研究报告)
(二)德育教师、教研员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德育教师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所管班级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乡(镇)级或1次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教研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被评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案骨干;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自编培训教材,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三、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县城以上小学教师至少获得过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县城以下小学教师至少获得过一次乡镇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育教案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县城以上小学教师至少独立撰写教育教案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一等奖;县城以下小学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至少独立撰写2篇教育教案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业绩特别突出。上述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模范(优秀)教师,或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二、县城以下小学教师荣获自治区优秀教师,或“广州助学基金”八桂优秀乡村教师称号。
三、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四、在教育教案改革中有重大突破,教案方法或教案经验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并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须提交自治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广西教育网教师资格证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大循环教案”指1—6年级教案。
(八)“基础薄弱学校”指国家级贫困县所属学校。
(九)“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十)“县城以下小学”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