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2.07
【文 号】财综〔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7日
附件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
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省租赁补贴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补贴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建设部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