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管理建  筑  技  术  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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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 Management
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第46卷第4期
2019年2月
件,业务培训、工程管理交流研讨,更是少之又少。许多新上岗人员管理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够,业务不熟悉。基建项目虽已竣工完成,但却无法满足使用者的需要,竣工后二次装修改造现象非常严重,甚至有的基建负责人因此调离原岗位。如何通过简洁、精准、有效的管理方法实现基建项目的高效运作正成为基建管理工作者的首要课题。
2  针对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制订完善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目标
实现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目标化,才能使项目管理全过程各项工作程序清晰、责任明确。只有制订科学、合理、完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才能让项目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有据可查。只有做到管理制度、目标前移,才可使所有项目管理人员达成统一共识、统一思想。而简洁明确的项目目标,是保证检查、控制及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2.2  严格实施基建项目的各项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基本建设工作流程、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制订建设资金的申请使用、支付管理与监督;编写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实施阶段、工程施工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等严谨、科学的基建项目管理流程和权限,才能让流程引领整个基建项目,让流程指导和控制项目的实施,让流程促进项目的目标实现;避免出现总包方先实施后汇报,补手续的现象;让管理人员看到流程就知晓该做的工作,提前做好准备,不走弯路。2.3  创建学习型项目管理团队,增强凝聚力
基建项目任务繁重,涉及部门多,审批程序多,专业性强,时间紧,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能够顺利、圆满的完成项目任务,首先需要决策者能够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有开拓创新的魄力和勇气,引领团队不断强化完成任务的决心和信念。积极构建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和机制,创造相互学习和自我不断进步的氛围和团队文化。项目管理部须将有丰富工程技术管理经验的同志纳入,采用“以老带新”的培训方式,以完善管理人员的实践经验。专业人干专业事,积极引入社会专业人才,全程指导、负责、监督、促进基
建项目的圆满完成。2.4  提高基建项目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设部应对新时期下的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
(1)专业知识讲座。每年至少进行1次基建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工程招标、项目管理等讲座。
(2)岗位技能培训。进行现场实操训练,做到看懂施工图纸、了解项目预算;知晓现场如何发现质量问题,从何入手;掌握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3)基建同行之间的交流研讨。用竣工的案例进行分析和交流,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和今后应注意的相关问题。(4)参观学习、“现身说法”。参观竣工后的项目,现场交流该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值得学习和吸取的地方,查存在的问题和今后解决的方法和工艺。
(5)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用制度、规范管人,用目标激励人,才能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2.5  抓住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
在抓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严格要求总包方和监理严格按图纸施工,执行三检制,对核心区域采用旁站监理、第三方复查等手段;对隐蔽工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分部工程及时进行报验,并拍照留档;对用
于施工的主材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核验后,才可用于工程,从源头严格要求,把住工程质量的第一道关。2.6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跟踪考核
大量工程实践证明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
施工组织及工程质量,基建项目通过招标,选择了优秀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但在工程实施中却存在项目经理挂靠、更换甚至缺失的现象,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对中标后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对中标的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工作成效进行跟踪考核,并按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文件逐项抓落实。
3  结束语
通过科学决策、全程参与、精准管理、技术进步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基建管理工作的资源配置,引导管理方式的改变,选择具有其自身特同时又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以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投资目标能够有效落实,使工程项目顺利竣工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本刊评论员.让科技创新成为引领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J].国家电网,2016(11):5.[2]  杨振华.义乌
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模式研究[D].浙江:浙江工业大学,2011.[3]  郑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J].城乡建设,2011(13).[4]  吴鸿燕.试论项目经理的职业能力[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3(10):52–5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
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近日,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住建部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
(1)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3)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