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27
∙【文 号】建市[2012]46号
∙【施行日期】2012.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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