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以下简称建设项⽬)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严格建设项⽬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建设项⽬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化医药、⽯油天然⽓(海洋⽯油)等相关⼯程设计资质。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重⼤”)的⼤型建设项⽬,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程设计化⼯⽯化医药、⽯油天然⽓(海洋⽯油)⾏业、专业资质甲级。
⼆、切实落实建设项⽬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续。对实⾏⼯程监理的建设项⽬,应将安全施⼯质量⼀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产操作经验的⼈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审核。涉及“两重点⼀重⼤”和⾸次⼯业化设计的建设项⽬,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对建设项⽬安全设计全⾯负责。设计单位应建⽴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的安全设计终⾝负责。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修改完善。
(五)施⼯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并对安全设施的⼯程质量负责。
(六)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验收等进⾏安全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的⼯程设计、⽣产运⾏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级技术职称。三、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
(七)在建设项⽬前期论证或可⾏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分析拟建项⽬存在的⼯艺危险有害因素、当地⾃然地理条件、⾃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的影响,以及拟建项⽬⼀旦发⽣泄漏、⽕灾、爆炸等事故时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的影响。涉及“两重点⼀重⼤”建设项⽬的⼯艺包设计⽂件应当包括⼯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在总体设计和基础⼯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的特点,重点开展下列设计⽂件的安全评审:
1.总平⾯布置图;
2.装置设备布置图;
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5.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7.⽕炬和安全泄放系统;
8.应急系统和设施。
(九)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的安全风险分析,积极应⽤HAZOP分析等⽅法进⾏内部安全设计审查。
(⼗)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详细设计和施⼯安装阶段,设计发⽣重⼤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在采购和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应影响⼯程安全质量。设计单位在施⼯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编制设计竣⼯图,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地下管道、阀门和设备等地下隐蔽⼯程必须提供完整的竣⼯资料。
(⼗⼀)在投料试车阶段,设计单位应参加试车前的安全审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为安全试车提供技术⽀持。
(⼗⼆)建⽴和落实设计回访制度。在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竣⼯投产后两年以内,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进⾏回访,了解装置开车及⽣产运⾏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和现场对原设计的修改情况,不断提⾼设计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结合国内建设项⽬实际情况,积极采⽤国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法,努⼒提⾼本质安全设计⽔平。
四、安全设计实施要点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范围,确定本项⽬采⽤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重⼤”的建设项⽬,应⾄少满⾜下列现⾏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建设部
1.《⼯业企业总平⾯设计规范》(GB50187);
2.《化⼯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3.《⽯油化⼯企业设计防⽕规范》(GB50160);
4.《⽯油天然⽓⼯程设计防⽕规范》(GB50183);
5.《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
6.《⽯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油化⼯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8.《化⼯建设项⽬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其防⽕间距应⾄少满⾜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六)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于⼯艺装置、全⼚性重要设施或⼈员集中场所的位置;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阶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或有⼯艺要求时,应采取防⽌可燃液体流⼊低处设施或场所的措施。
(⼗七)建设项⽬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防⽕堤或防⽕隔堤。防⽕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于罐组内1个最⼤储罐的容积,当浮顶罐组不能满⾜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于罐组内1个最⼤储罐容积的50%。
(⼗⼋)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按照《⼯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标准》(GB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后果的严重性(⼈员伤亡、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影响等),确定采⽤的安全等级。对可能产⽣严重后果的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得低于⼆级。
(⼗九)新建化⼯装置必须设计装备⾃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艺的⼤、中型新建项⽬要按照《过程⼯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油化⼯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液化⽯油⽓、液化天然⽓、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应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动或⼿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三)装置区内控制室、机柜间⾯向有⽕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门窗洞⼝、耐⽕极限不低于3⼩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建设项⽬安全设计管理,设计单位、设计⼈员应把满⾜装置安全平稳运⾏作为安全设计的⽬标,努⼒消除⼯程设计中潜在的事故隐患。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20⽇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