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2004年7月2日建设部令第1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
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
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
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发布)
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9月21日建设部令第1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部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
决定
(2013年10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决定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现予发布,自2016-04-05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商商务部同意,第27 号部长令发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
经商商务部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