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1.02
【文 号】建标[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0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3]1号 2003年1月2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建设部
  按照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要求,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改革和发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工程建设标准本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已编制完成,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并经我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是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领域逐步完善标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开展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