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P>
<P> </P>
<P>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P>
<P>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P>
<P>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P>
<P>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P>
<P>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P>
<P>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P>
<P>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P>
<P>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P>
<P>。
第十一条 保修完后,
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P>
<P>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
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P>
<P>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 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
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㈠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㈡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㈠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㈡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P>
<P>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怎么规定?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与责任划分
如无合同上的特殊要求,一般是
保修期为:
结构与建筑寿命同期,防水5年,水电安装2年,暖通为各2个采暖、冷期(实际上就是2年)。
保修内容: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业主强行指定的材料设备由业主负责,这需要有证据)。
不必负责保修的范围:1、不可抗拒的外力;2、使用不当;3、第三者造成的等。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范围内的维修通知,应立即实施保修,否则业主有权约请他人维修并将相应的费用从保修押金中扣除。
你的水电安装保修期已过,(且你只能对你所签的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内容负责).除非1、合同上有特殊要求;2、有证据表明你将在保修期内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故意拖延到保修期满后。3、保修期内更换的设备采用劣质产品。等等。否则,你可向业主索还保修押金,终止保修义务。法律会支持你。当然,小儿科的维修就不要伤和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