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和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于文本中明确表示,且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壹章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第壹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壹87 2.1.2基地高程 壹、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和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壹、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壹、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少于俩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和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上述用房不应布置于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管道井 三、于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于同壹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于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5.1.1)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表6.1.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略)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4.0.4/4.0.4/4.0.7/4.0.8/5.0.5/6.0.2条款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略)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3.2.1分户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3.2.1
3.2.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3.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4.1.1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壹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4.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4.2.2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壹般教室和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1.1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和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5.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6.1.1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6.2.1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表6.2.2
注:机房于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和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 |||||||||||||||||||||||||||||||||||||||||||||||||||||||||||||||||||||||||||||||||||||||||||||||||||||||||||||||||||||||||||||||||||||||||||||||||||||||||||||||||||||||||||||||||||||||||||||||||||||||||||||||||||||||||||||||||||||||||||||||||||||||||||||||||||||||||||||||||||||||||||||||||||||||||||||||||||||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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