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199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任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任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建设部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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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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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         2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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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         3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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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         3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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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         4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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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