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评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科技人才服务机制,探索服务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途径,发挥科技社团优势,拓展培养举荐青年科技人才渠道,扶持有学术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实施“苏州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
托举工程每年评选确定20~30名3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每人资助2~3万元人民币,实施时间为1年。鼓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分别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第二条资助范围
(一)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交流发布学术成果、参加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短期培训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
(二)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列入当年度中国科协《重要学术会议指南》范围的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的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
(三)在国际一流期刊或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性科技、科普类著作等相关支出;
(四)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重大专利转化等工作的直接支出。
第三条责任分工
苏州市科协负责托举工程的立项、评审、监督、考核。各市级学会作为主要推荐单位负责推荐本学会的会员;各市、区科协负责推荐属地范围内所属科协组织会员;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负责推荐尚未加入学会的本科协会员。
第四条项目申报
申请人须为我市从事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学科学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学术道德;
(二)已加入市、县(市、区)科协所属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市科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
(四)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市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在所在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五)未曾列入其他市级以上人才计划资助对象。
第五条组织推荐
(一)市科协每年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的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或市、区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交《苏州市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培养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推荐单位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优先支持获得3A级以上的学会。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同意其申报托举工程,并对其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诚信守法等把关,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评审公示
(一)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的要求。
(二)在市科协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由市科协学会部聘请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托举人选名单。
(三)专家评审意见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苏州市科协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项目实施
各市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市(区)科协等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发展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市科协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市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经费管理
苏州人才网(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本单位财务规定,制定经费签报程序,帮助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二)被托举人在经费使用范围对资助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三)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市科协将资助经费下拨至推荐单位,并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被托举人及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信息。被托举人如被投诉,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调查,对所反映的问题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和结论性意见。
(二)凡经查实被托举人在申请和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项目申请和评奖申请;所在单位存在等违纪行为的三年内不接受该单位所有人员资助申请;推荐单位违纪的三年内不得推荐资助人选。
第十条结项
项目实施单位次年1月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市科协组织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