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留学生博士补贴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引才聚才作用,不断提升教育、科研、学术领域的竞争实力,更好地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文件,制定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助条件
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补贴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本年度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全职在苏进行研发和教育等工作;
2、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学科专业和研究领域须符合苏州产业发展方向,或服务于苏州社会经济发展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4、落户苏州,或在苏州缴纳劳动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资助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元资助;
2、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他条件相当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资助;
3、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省级奖励资助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他条件相当的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资助;
4、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人才,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报
1、申报时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报全年受理,每年8月集中审核。
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学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1)申报表。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
(2)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缴纳劳动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学术证明材料等。
3、申报程序。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分别装印成册后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专家评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专家库,并按产业类别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逐步推行网评方式。
3、综合评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4、审核公示。资助建议报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资助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和用人单位按照3∶7比例分别承担,所在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匹配资助。
苏州人才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
号)有关规定划拨,从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5年等额拨付。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在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苏州市就职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原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绩效评估
根据《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制定完善高层次人才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其他事项
纳入本细则资助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不重复享受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的安家补贴和薪酬补贴资助,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按最高资助金额拨付。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办法。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