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高端服务
人才计划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型经济的发展,聚焦总部经济、金融、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含体育)、旅游、科技人才服务和商务服务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各类高端服务业人才到园区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实施“金鸡湖人才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在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经济、金融、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含体育)、旅游、科技人才服务和商务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内工作的领军人才。
第二条本意见中的总部企业是指获得江苏省、苏州市或苏州工业园区认定的,设立在园区的、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金融机构是指按相关程序认定的在园区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园区有较大贡献的业务
总部、在园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等)以及在园区注册的对园区有重大贡献的其他金融类机构。
第四条本意见中的现代商贸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采
用连锁化、品牌化、信息化的创新商业形态和商业模式,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业务的高能级商贸企业。
第五条本意见中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按照客户现代物流需求组织和管理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或提供专业物流规划、咨询、供应链管理等业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服务型企业。
第六条本意见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业务领域符合商务部《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意见中的文化创意(含体育)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演艺娱乐、文化艺术服务、设计服务、文体用品制造及销售、体育场馆服务、体育赛事运营等独立法人企业。
第八条本意见中的旅游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酒店、景区(点)、旅行社、工业旅游、水上旅游、空中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会奖旅游、研学旅游、旅游商品及旅游规划、旅游营销策划、旅游咨询等
独立法人企业。
第九条本意见中的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孵化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合伙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事务所。新兴产业创新孵化服务企业是指在园区围绕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智能制造等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建立专业孵化功能,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
务的企业。
第十条本意见中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指经认定的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国际领先楼宇经营管理服务供应商、行业知名商务办公服务供应商设立在园区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意见中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指上述领域企业或机构中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第二章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在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工作,且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园区公积金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经评审,可给予30万~100万元的补贴,从入选次年起分三年兑现。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对在上述领域企业或机构任职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经审批,可按《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16〕13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7〕29号)规定,在人才激励、培训补贴和人才优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鼓励园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设立奖学金,园区按1:1比例对奖学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其它
第十六条“金鸡湖高端服务业人才计划”计划三年内每年引进10名以上高端服务业人才,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季度公布当年评定条件和范围,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人才办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苏州人才网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