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考试报名系统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1.09.04
【字 号】浙卫发〔2001〕226号
【施行日期】2001.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1〕2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试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共同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职能,省卫生厅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规划和授权组织考前培训,拟定省考试合格标准方案。省人事厅负责
考生资格审查以及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和全省考试结果公布及发证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实施。为便于统一协调开展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共同组建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二、考试范围和报名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范围和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卫人发〔2000〕462号、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等专业的初级资格报考条件,按以下要求掌握: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可参加师级资格考试。
  4.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试专业、级别、科目、方式和组织方法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等专业。
  (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等专业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士级、师级)和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考试为中级资格。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2001年卫生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定于11月24-25日,中级资格考试定于12月12日。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纸笔闭卷考试方法。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属地化组织,考点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
  有关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及安排另行通知。
  四、考前培训
  (一)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任何组织管理工作。
  (二)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否参加培训由考生自主决定。
  五、考试工作纪律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格考试的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
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其它
  (一)在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有关规定已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二)通过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达到本省合格标准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均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还须同时具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三)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四)为了平稳过渡,2001年各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杭州市、宁波市的卫技试点考试工作仍按年度工作部署照常进行。
  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于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卫生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关系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级卫生、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引起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