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6.08
三门峡事业单位招聘【字 号】三政办〔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三门峡市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2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包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要将消防力量日常运行以及灭火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的领导管理。要加强资源整合,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成立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的乡镇(街道),要与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规划建设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统一管理的区域中心专职消防救援队。
  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消防力量的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招录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免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和专职消防救援队副队长时,应及时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考核办法、体能技能考核办法、晋升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使用、奖励惩处、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五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
主任由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县直单位派驻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二)代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村(社区)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指导;
  (三)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工作报告、督导考核、约谈督办等制度。
  (一)定期会议制度。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每半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消防安全中存在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工作衔接不畅通、综合保障不到位等重大问题。
  (二)工作报告制度。各行政村(社区)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消防工作联络员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报告。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一次书面报告。
  (三)督导考核制度。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火灾高发季节,要组织成员单位对行政村(社区)开展专项指导,及时通报情况、推进工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每年对成员单位和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考核。
  (四)约谈督办制度。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不积极、不作为的单位列为督办对象。对因相同事项被督办两次及以上、消防工作考核中不达标或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三章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
  第八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是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挂牌机构,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消防工作的班子成员兼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在编人员担任,并明确包括副主任在内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五)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实行分析研判、工作例会、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量化管理等制度。
  (一)分析研判制度。每月对辖区火灾形势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工作要求、总结工作情况、部署重点工作,可与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例会合并召开。
  (三)防火巡查制度。建立辖区各类场所台账,记录消防安全相关信息;制定防火巡查工作计划,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场所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防火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区域实际,组织实施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
  (四)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重点人、重要时节及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五)量化管理制度。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量化管理制度,推动
将消防安全融入辖区网格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实行任务统一下发、过程统一督导和结果统一评价。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情况,按照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推动消防业务和相关工作落实;
  (二)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人员和任务分工,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三)提出辖区火灾隐患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能力建设以及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等意见建议;
  (四)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和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决策依据;
  (五)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是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门组织,队长、副队长由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兼任,可结合执勤战备实际增设1名队长助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