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1.09
【字 号】三政[2004]3号
【施行日期】200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9年以来的五年间,全市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劳动者为我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洒下了辛勤汗水,奉献了智慧和劳动,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脱颖而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调动各条战线职工及广大劳动者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市政府决定,200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三门峡市第四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同)表彰大会,同时推荐省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1999年5月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其中,1999年5月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被授予国务院及其部委级劳动模范称号者和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参加评选;1999年5月以来被省政府各部门授予劳动
模范称号者不参加市级评选;曾获市劳动模范称号、没有新的贡献者,原则上不再推荐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三大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主要工作业绩达到或创造市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为广泛的众基础。
  (二)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提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革新、协作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者。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重大疫情等方面作出贡献者。
  (六)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下岗职工在创业和带领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审机构
  为加强市第四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苏新华同志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路敏茹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总工会、人事局、经贸委、农业局等单位各抽调1人组成,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市第四次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省劳动模范推荐上报工作。
  四、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本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名额为350名,其中农业战线105名,非农业战线245名。一线工人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这次评选劳动模范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非农指标的10%,科教人员应占20%,公务员占所代表界别的10%。女劳动模范要占一定比例。
  (二)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原则为:
  1.根据各县(市)、区企业职工人数、农业人口和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2.市直归口系统、有关部门、市营以上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直接下达指标。
  3.特邀代表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五、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要坚持走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三门峡事业单位招聘
  (一)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吸收村民小组组长参加)讨论通过;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党政机关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时,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个体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劳动者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凡推选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公示后方可上报。
  (二)各县(市)、区推荐的人选,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由县(市)、区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市评委会审核。
  (三)市直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经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市评委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四)推荐省劳动模范由各县(市)、区和市属系统及企业,在市劳动模范或1999年5月以
来省政府各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人选,报送市评委会评审后,上报省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六、评选要求
  (一)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认真做好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省劳动模范的推荐。
  (二)评选推荐省、市劳动模范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应评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切实把那些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模范人物评选推荐上来。劳动模范的评选应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工人和农民。同时,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业、各条战线劳动者占有适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