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 号】滨政发[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9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
不足,以及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难以满足新阶段“三农”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强化公益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精心制定改革方案,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等措施,尽快构建起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县(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农业各行业的特点,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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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区)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产业、森林资源、渔业、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农机保有量和方便农民的需求以及政府财力情况,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由县级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在对乡(镇)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置综合站(中心)。同一县(区)范围内机构设置模式应保持一致。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根据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和滨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能,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
队伍。
  (三)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党组织建设和财产监管等方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办县管,其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改革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仪器设施,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落实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要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四)合理核定编制。基层公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职能和任务,
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畜禽和渔业养殖方式及规模、农机种类和农机总动力、森林资源、水利设施分布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核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不得超编配备人员,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实行竞聘上岗。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参加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六)提高队伍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政府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
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学习的成果作为聘任考核、晋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工资待遇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完善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采取措施,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对相关机构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水平。要创造条件,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