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12-25  来源:河北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执业医师准考证号查询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 (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能够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