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作业
思考题:
1试述医师的执业规则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答:①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精神药品和放射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1.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
标牌。 
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
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
执业医师准考证号查询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医疗服务管理 
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
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3)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 
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2试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答:1)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
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应急处理措施  ①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体防护等措施。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③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⑤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⑥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的措施。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3)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宣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的,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