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与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某;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当事人】武某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武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柏涵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柏涵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柏涵 
【代理律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书证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本案中,武某向怀柔区教委申请公开1978年以来缐某等所有人对武某写的书证;杨某写的有关武某的上访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武某曾向怀柔区教委申请公开过相关书证及
上访信,怀柔区教育亦作出过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经历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对武某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的性质已予以明确。武某本人在一审过程中对就其曾向怀柔区教委申请公开过本次涉案信息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怀柔区教委认定武某的行为系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并据此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告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武某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要求怀柔区教委重新作出答复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52: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武某以邮寄的方式向怀柔区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怀柔区教委公开1978年以来缐某等所有人对武某写的书证;杨某写的有关武某的上访信。怀柔区教委于2019年5月8日收到武某的申请后,以武某此次要求公
开的内容属重复申请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武某作出诉争的《答复告知书》。武某对此不服,于2019年9月18日持诉称意见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怀柔区教委于2019年5月21日向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要求怀柔区教委重新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故怀柔区教委具有负责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依据该规定,武某于2019年5月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怀柔区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怀柔区教委于同年5月8日收到该申请后,并于同年5月21日向武某作出诉争的《答复告知书》,符合上述的答复期限。依据怀柔区教委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武某本案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怀柔区教委对此曾作出过答复。庭审
中,武某亦承认本案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其确实曾经申请过。据此,怀柔区教委以武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重复申请不予重复答复为由,作出诉争的《答复告知书》并无不当。故武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武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将本案发回重审。 
武某与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五河县教育局(2020)京03行终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湖光南街
2号。
     负责人徐志芳,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智慧。
     委托代理人王柏涵,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因诉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区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21日,怀柔区教委作出《答复告知书》内容为:武某,怀柔区教委于2019年5月8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政府信息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为:1978年以来缐某等所有人对我写的书证;杨某的有关我的上访信(具体另纸共7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五条第(十三)项:“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之规定,现对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如下:你所提出公开的政府信息系重复
申请不予重复答复。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武某以邮寄的方式向怀柔区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怀柔区教委公开1978年以来缐某等所有人对武某写的书证;杨某写的有关武某的上访信。怀柔区教委于2019年5月8日收到武某的申请后,以武某此次要求公开的内容属重复申请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武某作出诉争的《答复告知书》。武某对此不服,于2019年9月18日持诉称意见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怀柔区教委于2019年5月21日向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要求怀柔区教委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