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讲义李毅国际法:南极、北极地区法律地位
司考讲义李毅国际法:南极、北极地区法律地位。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南极、北极地区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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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极
案例:中国在南极的考察站——长城、中山、昆仑
背景:1820-1940年代年代间,英国、新西兰、德国、南非、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阿根廷、巴西等10个国家的政府先后对南极洲的部分地区正式提出主权要求;
2008年为止,已经有超过20个国家在南极建立了司法考试考哪些科目150多个科学考察基地。
冻结领土 、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2004年中国北极黄河站建成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法律敎育
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选项A错误,甲国加入条约并不意味着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选项B错误,甲国加入条约后,成员国之间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加入之前的声明或主张并不构成确认。选项C正确。《南极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选项D正确。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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