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司法考试考哪些科目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
3. 无效合同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① 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3)合同部分无效
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
(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
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是适用诉讼时效)。
(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民法必备考点(第二篇)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债权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断之日≠重新起算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