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健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江苏二建成绩查询入口【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7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颖田浩叶志强
【审理法官】孙颖田浩叶志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倪健东
【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倪健东
【当事人-个人】倪健东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秀武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秀武张银芳金晓宇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倪健东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1元退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2-08-24 21:23:38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健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7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武,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
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1元,退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落款
审判长 孙 颖
审判员 田 浩
审判员 叶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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