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处分的法律分析: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依法在教师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教师考核、监督、奖惩的规则与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并未对教师的处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过去对教师的处分一直是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来处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后,该规定被废止。《公务员法》和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适用于公务员,对教师不适用,由此导致了对教师处分的法律空白。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戒制度的空白,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处分的直接法律依据。本文拟以《处分规定》为依据,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探讨公立中小学教师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教师处分的种类
教师处分是指处分决定单位依法对违法违纪教师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也是违法违纪教师应承担的纪律责任。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
的规定,教师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1.警告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其内容是教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不停止此种违纪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分。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管理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师。处分期间(六个月),教师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被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该教师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记过
记过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纪律制裁方式,其意为严重警告。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师。处分期间(12个月),教师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重新聘用的教师。教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学校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24个月),教师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撤职是一种撤销学校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只适
用于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任命的学校工作人员。目前在学校中有一部分人员既具有教师身份,又具有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身份,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校长和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这部分人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故《处分规定》设置了撤职处分。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处理的,那么仍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继续参加岗位竞聘。
事业编分几种岗位4.开除
开除是指解除教师与学校人事关系的一种纪律制裁方式。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作的教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被开除教师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1)开除与解聘(即解除聘用合同)的区别。虽然开除是解聘的事由之一,但是二者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解聘是由学校决定的,开除则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解聘不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所解除的是学校与教师之间具有平等性质的聘用合同关系;而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所解除的是学校与教师之间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被解聘的教师仍有人事编制,可以被别的学校聘用;但是被开除的教师,由于已经不在编,因此学校就不能再聘用其为教师,除非重新经过考试、考核符合条件并经人事主管机关批准。(2)被判处刑罚的教师应如何处分。《处分规定》第22条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
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普通教师,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教师,则应给予开除处分。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具有教师身份的领导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教师不同,要求更严格,所以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只要被判处刑罚,就一律给予开除处分。(3)暂停职责不是处分。根据《处分规定》第25条的规定,暂停职责仅限在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使用,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措施。一般来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是指被调查教师继续履行职责会妨碍案件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或者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调查教师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涉嫌严重犯罪。对于违法违纪情节轻微、不至于影响其开展公务活动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不宜采取暂停职责的措施。
二、教师处分的权限
根据《处分规定》第23条之规定,对教师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报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由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任命的具有教师身份的学校领导人员,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校长和教育管理办公室
主任等,属于监察对象。如果其违法违纪案件由监察部门立案调查,那么对这类监察对象的处分不再由学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而是由监察部门直接作出,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教师处分的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处分教师应遵循以下程序,但对属于监察对象的具有教师身份的学校领导人员,如果由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并直接作出处分,则应按《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1.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当发现教师有违法违纪嫌疑时,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
初步调查,以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也就是初步确认教师是否有违法违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初步调查时可以采取向嫌疑人员所在部门侧面了解情况、向举报人了解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函等不同方式进行。
2.立案
立案是指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某教师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涉嫌违法违纪,即违法违纪的部分事实已经初步确认。(2)需要进一步查证,即已经初步确认了部分违法违纪事实,需要在此基础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