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李泽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川15行终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媛窦音骆萍 
【审理法官】何媛窦音骆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泽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泽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个人】李泽华 
【当事人-公司】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郑伦武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王瑶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伦武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王瑶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伦武王瑶 
【代理律所】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李泽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因李泽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重新受理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核。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李泽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重新受理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李泽华撤回起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李泽华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3:39:08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泽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5行终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5632946639。
     法定代表人何利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710824748。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泽华。
     委托代理人王瑶,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211204929。
     一审被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5656712314。
     法定代表人胡斌,厅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李泽华提前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李泽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需重新对其提前退休进行审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李泽华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重新受理其提交的提前退休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李泽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重新受理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李泽华撤回起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李泽华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何媛
审 判 员 窦音
审 判 员 骆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阳
书 记 员 万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宜宾市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