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2.10
【字 号】宜府办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经济附加值(EVA)评价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一节  市场竞争型企业
  第二节  投融资型企业
  第三节  目标管理型企业
  第四节  社会公益型企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章  年薪和任期奖励的确定和兑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宜宾市人事考试网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和有效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0号)、《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1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管理者,是指宜宾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高管人员。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每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期。任期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 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生产经营效益和资本经营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管理、风险防范、节能减排,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性质将企业分类,实行不同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方法。
  第五条 企业分为市场竞争型、投融资型、社会公益型、目标管理型等四类。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一节  市场竞争型企业
  第六条 市场竞争型企业是指非垄断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型企业。
  第七条 市场竞争型企业考核分三个方面:基本指标对标考核、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经营目标考核。上市公司增加股票市值考核。
  第八条 基本指标对标考核
  基本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础指标考核。
  基础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2.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3.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
  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基础指标考核得分在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基础上计算。各单项指标考核实行对标原则,以全国行业优秀值为标准,得分采用各单项指标完成值与标准值之比计算,标准值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当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规模相对应的单项指标优秀值。
  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完成值÷单项指标标准值×100。
  如果计算出的分值≥150,则单项指标得分=150;如果计算出的分值≤—50,则单项指标得分=—50。
  基础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0.4+总资产周转率得分×0.2+已获利息倍数得分×0.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0.2。
  基础指标得分最高为120分,最低为—50分。
  (二)修正指标考核。
  在基础指标考核的基础上,为了全面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用财务绩效综合评价修正基础指标考核结果。由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盈利能力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的22个财务指标组成,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颁布的当年度相应行业标准值作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采用功效系数法定量评价。该修正指标体系满分定为120分。
  修正指标得分=资产质量得分(36分)+债务风险得分(24分)+盈利能力得分(36分)+经营增长得分(24分)。
  (三)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
  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基础指标得分+(修正指标得分-基础指标得分)÷修正指标得分×90。
  基本指标对标考核得分最高为120分,最低为—50分。
  第九条 在进行对标考核和绩效评价行业标准值选择中,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
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特别突出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并无特别突出主业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不超过三个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并按各主业销售收入占比确定权重。
  第十条 经济增加值(EVA)考核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办法见附件1:经济增加值(EVA)评价细则)。
  经济增加值得分以上年完成值为标准值计算。
  当年经济增加值为正时,基本分90分,与标准值相比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120≥EVA得分≥60)
  当年经济增加值为负时,基本分40分,与标准值相比每减负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每增负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60≥EVA得分≥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