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全文
名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心密码、一般密码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进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平安,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纳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爱护、平安认证的技术
、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平安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进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平安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一般密码用于爱护国家隐秘信息,核心密码爱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一般密码爱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中国国家人才测评网    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属于国家隐秘。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爱护不属于国家隐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爱护网络与信息平安。
    第九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讨论和应用,依法爱护密码领域的学问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条 国家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平安训练,将密码平安训练纳入国民训练体系和公务员训练培训体系,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平安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爱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一般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一般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加密码平安保障力量。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隐秘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隐秘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一般密码进行加密爱护、平安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一般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一般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一般密码的平安。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协作。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一般密码的平安监测预警、平安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平安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觉核心密码、一般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平安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马上实行应对措施,并准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准时消退平安隐患。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一般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沟通、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一般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供应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平安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状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实行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平安审查。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舞商用密码技术的讨论开发、学术沟通、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舞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进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卑视原则,依法公平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舞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章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加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动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舞企业、社会团体和训练、科研机构等参加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
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